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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股票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egulations Governing Trading of Foreign Stock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3-1 條
委託人初次買賣上市外國股票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署風險預告
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由本公司公告之。
第一項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係指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
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
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
貨服務事業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