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停業證券商為權證之發行證券商,相關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一) 本公司於停業公告中一併敘明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停業證券商所發
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二) 輔導停業證券商將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移轉至受委
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自停業日起,停止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
(二) 提供尚未到期之認購 (售) 權證相關資料與受委任證券商。
(三) 協助受委任證券商辦理投資人請求履約相關作業手續。
三 受委任證券商應辦事項
(一)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其所發行認購 (售) 權證之履約相關作業
手續,由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辦理。
(二) 停業證券商如已無履約能力,受委任證券商應即通知本公司及集保
公司,除協助已請求履約之投資人辦理後續事宜外,應停止辦理投
資人請求履約作業。
(三) 對停業證券商移交之相關資料應妥為管理,於停業證券商復業或終
止營業時,交回該證券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