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依前開第四條規定受處記缺點者,其承辦人員應於本公司公告
日後六個月內,參加由證券商同業公會舉辦之承銷業務相關進修課程滿十
五小時並取得證明,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本公司得不受理該等人員承辦
之案件。
證券承銷商於處置公告後七日內,應將前項受處記缺點案件之承辦人員名
單及經其總經理及內部稽核主管核可之缺失改善計畫函報本公司,並將承
辦人員名單副知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對有該等人員承辦之審查中案件,如有未審慎改派人員替代,
且亦未聲明已允當評估者,本公司得延長審理期間。
證券承銷商應於前項受處記缺點案件承辦人員之進修課程結束並取得證明
後,函報本公司並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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