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23 條
證券商未依前條規定完成應付本公司外國債券交割者,應按該外國債券成
交日收盤價格及應付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
定帳戶後,由本公司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前項證券商應於五個營業日內,且不得跨越債券還本付息日前第三個營業
日回補外國債券,若仍未補正交付債券時,應向收執「證券支付憑單」之
證券商進行議價買回或以原始成交價格百分之一百一十五強制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