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債券買賣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Foreign Bonds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第 18 條
外國債券買賣一律為除息交易。
利息之計算,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交割日止,以計首不計尾方式按實際
天數計算。
前項計息之規定,於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由順延時,順延期間依前項規定計息。
前二項之委託人向證券商辦理交割日為外國債券買賣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
上午十時前。
第 20 條
外國債券之錯帳及更正帳號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以書面向
本公司申報,但不適用營業細則第八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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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外國債券在本公司市場買賣成交,應按幣別單獨編製「交割清單」。
以新台幣掛牌之外國債券,其買賣價款應與普通交割買賣之買賣價款合併
計算。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關於外國債券買賣應收付款券之交割時限,依「營業
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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