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未定
第 27 條
非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
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前項計畫及處理方法之標準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