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 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 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 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 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