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從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造具其與控制 公司間之關係報告書,載明相互間之法律行為、資金往來及損益情形。 控制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者,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編製關係企業 合併營業報告書及合併財務報表。 前二項書表之編製準則,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