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本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
理人,出席股東會。
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並以委託一人為限,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本公司,委託書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不
在此限。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表決權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
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委託書送達本公司後,股東欲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應於股東會開會二
日前,以書面向本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逾期撤銷者,以委託代理人出
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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