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名  稱: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參考範例 

Sample Template for XXX Co., Ltd. Rules of Procedure for Shareholders Meetings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主題分類: 公司治理
第 3 條
本公司股東會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
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另有規定外
,應以章程載明,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
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本公司股東會召開方式之變更應經董事會決議,並最遲於股東會開會通知
書寄發前為之。
本公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
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有關承認案、討論案、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
人事項等各項議案之案由及說明資料、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等
製作成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本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
,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
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委任之專業股務代理機構。
前項之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本公司於股東會開會當日應依下列方式
提供股東參閱:
一、召開實體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二、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並以電子檔案傳送至
    視訊會議平台。
三、召開視訊股東會時,應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視訊會議平台。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三條
之六、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及第六十條之
二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股東會召集事由已載明全面改選董事、監察人,並載明就任日期,該次股
東會改選完成後,同次會議不得再以臨時動議或其他方式變更其就任日期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
議案,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另股東所提議案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第四項各款情形之一,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
股東得提出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性提案,程序
上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一之相關規定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
者,均不列入議案。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
面或電子受理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
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
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
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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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股東每股有一表決權;但受限制或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列無表
決權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採行以電子方式並得採行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
權;其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
通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東,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就
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故本公司宜避免提出
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
前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不在此限。
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如欲親自或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
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如以
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
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
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應逐案由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出席股東之表
決權總數後,由股東逐案進行投票表決,並於股東會召開後當日,將股東
同意、反對及棄權之結果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同一議案有修正案或替代案時,由主席併同原案定其表決之順序。如其中
一案已獲通過時,其他議案即視為否決,勿庸再行表決。
議案表決之監票及計票人員,由主席指定之,但監票人員應具有股東身分
。
股東會有董事選舉議案且候選人人數超過應選席次、有董事解任議案、或
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十六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二十
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一
款、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議案,宜由主席指定律師、會計師或
公證人為監票人。
主席依前項所指定之人,不能為負責投票程序相關事務者,亦不得為公司
或關係企業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
監票人應監督投票、計票過程,並於選舉結果統計表簽名。
如依第八項指定監票人,股東會議事錄應載明監票人之姓名及職稱。
股東會表決或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處為之,且應於計
票完成後,當場宣布表決結果,包含統計之權數,並作成紀錄。
本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以視訊方式參與之股東,於主席宣布開會後
,應透過視訊會議平台進行各項議案表決及選舉議案之投票,並應於主席
宣布投票結束前完成,逾時者視為棄權。
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應於主席宣布投票結束後,為一次性計票,並
宣布表決及選舉結果。
本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時,已依第六條規定登記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
會之股東,欲親自出席實體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登記
相同之方式撤銷登記;逾期撤銷者,僅得以視訊方式出席股東會。
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未撤銷其意思表示,並以視訊方式參與股
東會者,除臨時動議外,不得再就原議案行使表決權或對原議案提出修正
或對原議案之修正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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