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之出席,應以股份為計算基準。出席股數依簽名簿或繳交之簽到卡
及視訊會議平台報到股數,加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股數計算
之。
已屆開會時間,主席應即宣布開會,並同時公布無表決權數及出席股份數
等。
惟未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股東出席時,主席得宣布延後開會,
其延後次數以二次為限,延後時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小時。延後二次仍不足
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由主席宣布流會;股東
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本公司另應於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公告流會。
前項延後二次仍不足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
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股東會以視訊會議召開者,股東欲以視訊
方式出席者,應依第六條向本公司重行登記。
於當次會議未結束前,如出席股東所代表股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時
,主席得將作成之假決議,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重新提請股東會
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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