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二十八、證券商對於金融商品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客戶權益 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後即時轉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並按月編製 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分送委託人及受益人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