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二十九、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依證券商同業公會訂定 並報經本會備查之格式,於次月十日前將前一月相關資料傳輸至 證券商同業公會。 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依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第十條規定向信託業同業公會申報信託帳之相關報表,應以副本 申報證券商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