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三十一、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檢具下列 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 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一)總公司經核准經營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經營本項業務之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含內部稽 核制度)。 (四)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同時申請前項業務者,得合併相同申請書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