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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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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應檢具下列
        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本會於十五日內未表示不
        同意者,視為同意辦理:
    (一)總公司經核准經營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三)營業計畫書:經營本項業務之作業程序及內部控制(含內部稽
          核制度)。
    (四)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同時申請前項業務者,得合併相同申請書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