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32
三十二、證券商申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除第四點第一項第四
        款業務種類應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應
        檢附下列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一)取得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業務資格證明文件(同時申請者
          免)。
    (二)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
    (三)自有資本適足率之證明文件。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長期信用評等證明文件。
    (六)符合辦理本項業務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未受本會處分部分免
          )。
    (七)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八)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有效性證明文
          件:
          1.內部控制重大缺失已具體改善。
          2.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及公平待客品質良好。
          3.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有效執行公司治理,並採取措施重視
            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九)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1.業務規劃:經營本項業務之信託業務項目、信託業務種類、
            作業程序及風險控管。
          2.會計制度。
          3.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5.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含資
            訊系統)、未來三年專業人才培訓計畫、薪酬誘因與考核制
            度。
    (十)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十一)負責人無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聲明書。
  (十二)信託契約範本。
  (十三)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前項業務者,應
        檢具總公司董事會同意函,或總公司授權單位或人員簽署文件,
        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後轉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