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證券商申請分支機構辦理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應檢具下列
資料,由證券交易所審查並轉報本會核准:
(一)總公司經核准經營財富管理及信託業務之證明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辦本項業務之會議紀錄。
(三)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有效性證明文
件:
1.內部控制重大缺失已具體改善。
2.妥善處理客戶申訴案件及公平待客品質良好。
3.董事會及高階管理人員有效執行公司治理,並採取措施重視
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目:
1.業務規劃:經營本項業務之信託業務項目、信託業務種類、
作業程序及風險控管。
2.會計制度。
3.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
5.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人員配置及設備評估(含資
訊系統)、未來三年專業人才培訓計畫、薪酬誘因與考核制
度。
(五)經營與管理信託業務人員名冊與資格證明文件。
(六)分支機構負責人無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二條所列情事之
聲明書。
(七)其他依本會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同時申請前項業務者,得合併相同申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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