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三十五、證券商及其從業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本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及信託業法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