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英
Directions for the Conduct of Wealth Management Business by Securities Firms
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於總公司設立專責部門,負責業務之規劃 與執行及人員之管理。 證券商總、分支機構所屬人員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具備財富管理業 務人員之資格條件,未具備資格條件者,不得以財富管理之名義或以 理財人員名義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