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Business Money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客戶申請融通期限不超過六個月並以其買 進或持有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外幣為擔保者,於融通期限屆滿前賣出 擔保有價證券之款項,應先償還借貸款項,但於償還前,客戶已完成更換 擔保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得與客戶約定前項融通期限屆滿前,以客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償 還借貸款項,其有價證券買賣結餘款範圍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