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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Guidelines Governing Liquidity Providers of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受益憑證
2-1
貳之一、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與利害關係之公司簽訂提供 ETF  受益憑證
        市場流動量之契約,應經投信事業或期信事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後為之。
        如 ETF  受益憑證僅有一家流動量提供者,其不得為利害關係之
        公司。
        前兩項所稱利害關係之公司,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所定之利害關係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