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設置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注意事項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Install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Automatic Service Equipment Outside of Their Place of Business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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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設置之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除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
    管理外,並設置專用之錄(攝)影監視系統、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
    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及照明。
    前項錄(攝)影監視系統所錄之錄影帶,應存放於營業處所內,保存
    期限至少為一個月,且於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應有向投資人明示該錄影
    紀錄保存期限之文字。但交易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