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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於營業處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時,除應依本公司證券商及
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十五規定辦理外,並應
遵守本注意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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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指證券商總分支機構營
業處所及共同行銷證券櫃檯外,具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
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十五規定服務項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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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設置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於設置前五個營業日函報
本公司備查並至「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申報,遷移或裁撤營業處所
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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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證券商設置之營業處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除不得配置人員常駐在場
管理外,並設置專用之錄(攝)影監視系統、防盜安全設備、防止他
人窺視與使用者得察覺後方情況之設施及照明。
前項錄(攝)影監視系統所錄之錄影帶,應存放於營業處所內,保存
期限至少為一個月,且於自動化服務設備上應有向投資人明示該錄影
紀錄保存期限之文字。但交易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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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證券商及其營業處所外設置自動化服務設備場所之管理人,對於主管
機關或本公司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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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注意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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