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英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證券商依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運用範圍,投資於同一標的所生之損失或收益 ,應依客戶之投資金額比例及其他約定條件分配,並將收益部分併同原款 項續予運用或發還與客戶。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因作業疏失所生之損失金額 應由證券商負擔,不得損及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