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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操作辦法 

Operating Rules for Custody and Investment of Funds by Securities Firms on Behalf of Custom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款項借貸
第 17 條
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於受理客戶申請時,應審查
客戶已開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交易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始得同意與其
簽訂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款項契約書後辦理本項業務。
前項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契約書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擬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