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
市公司(以下簡稱委任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暨上市相關規章,應
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定專責人員協助及指導委任公司遵循中華民國證券相關法令、本
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
(二)於委任公司依規定辦理重大訊息記者會前,應提供諮詢建議並審閱
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及合規性。若知悉或發現該委任公司有未依重大
訊息說明記者會事項辦理者,應即主動聯繫該公司依規辦理並通知
本公司。
(三)於本公司對委任公司執行重大事件分析管理等監理時,應協助其完
成本公司要求之事項,並陪同出席本公司相關監理會議,協助其說
明及準備資料。
(四)督促委任公司確實履行上市時對本公司所出具之承諾事項,如發現
該公司未能履行承諾,應立即通知本公司。
(五)每年辦理或協助委任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發言人、代理
發言人、財務主管、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及訴訟非
訟代理人依規定參加公司治理、商務、法務等課程,以瞭解相關法
律責任。該等人員請辭及轉任時,應瞭解原因,如有重大異常情事
者,應通知本公司。
(六)列席委任公司董事會適時提供諮詢建議,事後審閱董事會議事錄,
以掌握公司董事會之運作情形,並指定專責人員與獨立董事建立溝
通機制;協助委任公司遴選適格之董事提名名單以組成有效運作之
董事會。
(七)每年實地訪察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或子公司了解營運現況,並訪
談該等公司實際負責人及主管財務業務之重要人員,並做成訪談紀
錄。
(八)每年協助委任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法人說明會。
(九)蒐集委任公司重要營業據點之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對公司股東權益或
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資訊及協助其處理相關重大訊息之公開。如
發現其未能依規定及時發布重大訊息,應立即洽詢該公司依規定揭
露並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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