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或證券商自營部門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現
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以總公司「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證券
買賣帳號為 889999-9 )強制買回,以返還依第七條及第八條借入之有價
證券,如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未能全數強制買回,應於現券賣出
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起持續買回至全數買回為止。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優
先返還依第八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
證券經紀商依第七條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無
法全數強制買回時,應通知出借方及借入之委託人繼續出借及借入未完成
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至全數買回為止。出借方不得要求提前返還有價證券
。借券費率依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以繼續借券日之收盤價計算。如有價證
券當日無收盤價格,則以當市開盤競價基準計算。
證券經紀商依第八條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證券,於現券賣出成交日
後次一營業日無法全數強制買回,續委由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未
完成強制買回之有價證券數量。
本條強制買回得於普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易及鉅額買賣為之,
惟第一項證券經紀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專戶」僅得現款買進不得賣出,
亦不得使用綜合交易帳戶及申報更正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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