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於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內依客
戶別設置分戶帳,並每日逐筆登載下列事項:
一、客戶款項來源之撥入。
二、未達運用最低金額之撥轉。
三、投資標的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四、支應客戶交割款項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伍、客戶提前領回資金之交易及款項撥轉。
六、客戶提前終止契約及款項撥轉。
證券商應就前項款項收付及相關運用事項等留存紀錄及收付憑證,並依每
日帳載明細紀錄按月編製對帳單寄送客戶。另對帳單記載之已投資標的交
易明細及餘額明細資料,應包含基金名稱、總單位數、淨值。
證券商應就前項與有利害關係之公司所從事之交易,於對帳單中予以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