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一、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之運用款項交易及撥轉日報表。
三、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之個別客戶運用款項撥付明細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傳送當月第 1 項第 1、2 款所列之日報表資料予證
券交易所。
本業務相關之報表、憑證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如其他有關法令對該等
資料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惟遇有爭議時,應保
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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