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英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8 條
客戶有領回其資金之需求時,應填製「領回投資貨幣市場資金申請書」後
始生效。
證券商對於前項申請,應就客戶申請領回金額,依與客戶約定之動用順序
,處理相關投資標的辦理客戶申請領回資金作業。
證券商辦理前項客戶所需資金之撥轉處理,應於與客戶約定之期限前撥入
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之資金,再行撥轉至該客戶從事集
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