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3 條
本作業要點所稱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業務,指證券商接受客
戶委託辦理下列證券業務之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於尚未撥付至客戶在金融
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前,得依約定先行撥入「證券商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
場基金專戶」,並以證券商名義執行投資貨幣市場基金: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市場有價證券應給付客戶之
    交割款項。
二、證券商因認購(售)權證履約應給付客戶之款項。
三、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債券買賣或附條件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款項。
四、證券商因與客戶從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
    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定金融商品交易而應給付客戶之款項。
五、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其複委託業務而應給付客戶之交割款
    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
證券商應依與客戶之約定,將前項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轉撥運用,
不得留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