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300
416757 號公告、104 年 11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3526 號公
告、110 年 4 月 16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003362462 號公告、111 年 1
0 月 13 日金管證發字第 11101415944 號公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十一條之一及「外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外募發準則)第九條之一、第五
十九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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