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閒置資產出租及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注意事項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Sublease of Business Premises Leased and Rented by Idle Assets of a Securities Firm
二、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 (一)證券商將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時,應與次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 該租賃契約內容需含應逕受強制執行條款及不得再分租之條款,並 應經法院公證。 (二)分租之租賃契約所載之租金應為對價(以同一地區之合理價格為之 ),次承租人如為關係人並應於財務報告中充分揭露。 (三)承租之營業用場地分租後實際供證券商營業用之場地設備,應符合 本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