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機構透過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證券商透過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介接交換授信業務負面信用資料管理規範 

Rules Governing Exchanges of Negative Credit Data on Credit Extension Businesses b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rough Joint Credit Information Center and Securities Firms through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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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負面信用資料之查詢要件
(一)查調單位查詢取得當事人之負面信用資訊時,應以授信業務特定目
      的為限,且應先取得當事人同意管理機構與查調單位蒐集、處理及
      利用其介接信用資料之書面或電子同意文件,並應清楚告知同意之
      內容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與金融及證券管理相關法令
      規定之應告知事項。
(二)前款當事人同意文件條款範本由管理機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訂,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三)第一款所稱授信業務,金融機構為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
      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證券商為辦理信用交易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
      貸等授信業務。
(四)查調單位於查詢取得資料後,無論交易核准與否,均應保存第一款
      當事人同意文件及足以證明係基於就當事人授信業務目的之資料,
      且自查詢日起保留五年,並於所屬管理機構請求時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