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負面信用資料之查詢要件
(一)查調單位查詢取得當事人之負面信用資訊時,應以授信業務特定目
的為限,且應先取得當事人同意管理機構與查調單位蒐集、處理及
利用其介接信用資料之書面或電子同意文件,並應清楚告知同意之
內容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與金融及證券管理相關法令
規定之應告知事項。
(二)前款當事人同意文件條款範本由管理機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共同擬訂,並報經主
管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
(三)第一款所稱授信業務,金融機構為辦理放款、透支、貼現、保證、
承兌等授信業務(不包含信用卡及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證券商為辦理信用交易業務、證券業務借貸款項及不限用途款項借
貸等授信業務。
(四)查調單位於查詢取得資料後,無論交易核准與否,均應保存第一款
當事人同意文件及足以證明係基於就當事人授信業務目的之資料,
且自查詢日起保留五年,並於所屬管理機構請求時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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