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Defects in Filing of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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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的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二十六條、「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規定,證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為強化證券商申報
    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公司對證券商申報缺失之核處具客觀
    標準,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