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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的
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十一條、本公司
「營業細則」第二十六條、「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規定,證券商應向本公司申報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為強化證券商申報
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並使本公司對證券商申報缺失之核處具客觀
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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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記點範圍及除外規定
(一)本要點以證券商依第一點須申報事項之下列申報缺失為記點範圍:
1.延遲申報:未依申報期限完成申報作業者。
2.申報錯誤
(1)本公司審核證券商各項財務業務資料,發現申報錯誤者。
(2)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及檢查局、中央銀行、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發現申報資料錯誤通知本公司者
。
(3)其他外部人士發現錯誤通知本公司經確認屬實者。
(二)除外規定
1.新增報表或修訂報表項目未逾半年之申報錯誤者,不列入記點。
2.證券商於二、(一)2 所列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情事前自行補正者
,不列入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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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記點標準
不論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每一項申報事項均記一點,並視缺失情節
、發生原因及影響等情形再予加重記點,加重記點情形如下:
(一)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經通知限期補申報或更正申報,仍逾指定申
報期限者,加計二點。
(二)經通知更正申報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肇因先前已申報資料錯誤所產生者,加計二點。
(四)其他之延遲或錯誤事項視個案情形評估,得加計一至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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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記點情形之統計及處理
本公司按季彙整統計證券商各類申報缺失態樣及記點情形後公告於「
本公司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1.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 10 點以上,本公司將函請提報具體改善措施
,並由內部稽核單位查核後函復改善情形。
2.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達 15 點以上,除上述措施外,並函請證券商
總經理督導辦理申報作業之教育訓練,另函請簽證會計師於查核時
加強相關內部控制作業之查核。
3.證券商當季累計記點達 20 點以上,將視申報缺失個案情節,依本
公司營業細則第 136 條予以處置。
4.證券商申報資料錯誤涉及法定比率超限者或年度累計記點 30 點以
上者,檢具相關資料移請主管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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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理要點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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