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 

Guidelines for Handling Defects in Filing of Supervisory Inform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4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3
三、記點標準
    不論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每一項申報事項均記一點,並視缺失情節
    、發生原因及影響等情形再予加重記點,加重記點情形如下:
(一)延遲申報或申報錯誤,經通知限期補申報或更正申報,仍逾指定申
      報期限者,加計二點。
(二)經通知更正申報後重新申報之資料仍有錯誤者,加計二點。
(三)當次申報錯誤肇因先前已申報資料錯誤所產生者,加計二點。
(四)其他之延遲或錯誤事項視個案情形評估,得加計一至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