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5 條
華僑及外國人如有下列情事,證券交易所得禁止其依本辦法規定提供或收
受國內有價證券擔保品:
一、不符第五條所定資格條件,或依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出具聲明有虛偽
    不實之情事。
二、境外投資活動違約,情節重大者。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者。
四、經主管機關通知禁止依本辦法規定提供或收受國內有價證券擔保品。
華僑及外國人發生前項各款情事時,如已有依本辦法提供或收受國內有價
證券擔保品,證券交易所得視情節指示擔保品保管機構停止該華僑及外國
人新增提供或收受國內有價證券擔保品,或指示擔保品保管機構通知該華
僑及外國人限期辦理擔保品部分或全數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