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英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5、17 條條文及增訂第 18-1~18-4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 交字第 1140024227 號公告修正第 5、17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 4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 1 140367073 號函同意照辦
1.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 字第 1120005299 號公告訂定全文 19 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2 03351614 號函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 112 0335161 號令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九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 第 1120201861 號公告調整實施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