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5、17  條條文及增訂第 18-1~18-4
條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18-2 條
擔保品保管機構應於集保結算所設置設質專戶,並依本辦法及集保結算所
之規定,受理質權人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相關帳簿劃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