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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操作辦法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ng Rules on the Use of Domestic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as Collaterals for Offshore Investment Activit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5 條
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之參與者,應符合
下列資格規定:
一、擔保品提供者: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登記投資國內證券或已
    經主管機關或證券交易所許可投資國內有價證券,並為同辦法第三條
    第二項所稱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
二、擔保品收受者:應符合前款規定,前條第三款所稱外幣資金借貸之資
    金提供者,並應獲境外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或證券商業務。
三、擔保品保管機構:以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
    ,並有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登記投資國內證券之代理業務者為限。
四、擔保品管理者:以獲境外金融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者為限。
華僑及外國人擔任前項第二款所稱外幣資金借貸之資金提供者,應出具自
身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之聲明,提供予依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指定
之保管機構(以下簡稱僑外資保管機構),備供擔保品保管機構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