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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另覓營業處所措施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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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商依前述規定申請另覓營業處所,倘所營業務涉及其他證券相關
    單位權責範圍,應一併向各所涉業務權責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