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0209 號令修正公布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