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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辦理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及公告案件審查作業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訂定全文 5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起適用
。
第 1 條
為執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30 日金管證交字第 1130380209 號令修正公布
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辦法(下稱取得股份申報
辦法)規定,行政委託予本公司受理之案件,訂定本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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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公司受託辦理下列各款取得股份申報案件,應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及其
他有關法令辦理:
一、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六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初次取得申
    報之案件。
二、取得人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變動申報之案件。
三、原辦理股份取得申報案件之共同取得人異動。
四、取得人為政府管理之退休與保險基金者,依取得股份申報辦法第八條
    規定,辦理取得申報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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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取得人辦理前條案件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辦理公告並分別檢具各項申報書
,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向本公
司申報。
一、前條第一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
二、前條第二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二申報書及附表。
三、前條第三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二或格式三申報書及附表。
四、前條第四款案件應檢具格式一申報書及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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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第二條案件後,應執行下列作業:
一、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是否齊備。
二、檢視申報書、附表及各項相關證明內容是否有誤,或是否有逾時申報
    及公告。
取得人申報之案件,經本公司檢視後發現內容有誤植或相關附件有疏漏部
分,通知取得人進行補正。
本公司受理前開取得人之申報案件,發現有違規情事者,檢具相關附件陳
報主管機關。
第 5 條
本作業程序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本作業程序之
附表奉本公司總經理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