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應設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
理全公司之業務,且應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九條第二
項資格,並事先檢具符合資格之證明文件,報本中心審查合格後,始得充
任。
證券商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自行買賣主管、結算交割及內部
稽核主管應具證券商高級業務員之資格條件,並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
人員管理規則第十條之資格。
證券商執行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人員、結算交割與內部稽核人員
應具備證券商業務員以上之資格,並應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
則第十五至十七條規定參加職前及在職訓練。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債券業務者,應由董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
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