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13 條
證券商應留存辦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之相關紀錄,備供查核。
前項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但遇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