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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17 條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不得轉投資證券、期貨、金
融及其他事業或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