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18 條
證券商及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
務,本誠實信用原則,辦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
證券商及其人員執行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約定或提供特定利益、負擔損失,或提供債券將上漲或下跌之判斷,
    或提供投資建議、投資顧問服務,以勸誘投資人買賣。
二、挪用客戶所有或因業務關係而留存於證券商之債券。
三、隱匿或遺漏其買賣報價債券及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等重要財務業務資
    訊。
四、證券商或其內部人與其買賣報價債券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有不當利益
    之約定。
五、偽造、隱匿或記載不實之款券收付、撥轉紀錄。
六、其他損及投資人權益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