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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者,其持有外國債券部位,應遵守
主管機關所定證券商持有外國有價證券部位總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