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30 條
證券商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之持有部位,其相關信用評等,含國家主權
評等、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
嗣後如有下降以致未符合主管機關規定者,僅得買回國內客戶所持有之該
外國債券,並對境外經營業務之交易對象出售所持有之部位,不得再出售
予國內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