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8 月 07 日
第 36 條
本中心得查核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業務,證券商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檢查不得拒絕提供資訊。
查核發現缺失事項時,本中心得函請證券商提出改善計畫或內部稽核查核
報告。
本中心認為必要時,得要求證券商委託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依本中心指
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相關查核費用由
證券商負擔。